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八条已修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参与技术项目、建设项目、科研项目和重要设备档案的验收工作;(二)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实现档案管理标准化和现代化;(三)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四)对本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