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禁止出卖、擅自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复制件。禁止擅自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