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二章 申办与审批第十六条未知(-1)举办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