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二章 申办与审批第十五条未知(-1)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予以批准的,发给体育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者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