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除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明文规定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另立收费项目或标准,不得擅自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检查或强制其参加各类培训、评比、赞助、捐献财物等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企业有权拒绝、举报或投诉。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