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除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明文规定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另立收费项目或标准,不得擅自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检查或强制其参加各类培训、评比、赞助、捐献财物等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企业有权拒绝、举报或投诉。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