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受侵害或发生民事纠纷时,可根据不同情况依法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或调解解决;

(二)向投诉机构投诉;

(三)申请行政复议;

(四)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