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较多的地方指定或设立专门投诉机构,负责受理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诉事项。

专门投诉机构行使如下职权:

(一)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三)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对重大事件,可向上级提出处理建议;

(五)对构成犯罪的行为,转向司法机关受理。

专门投诉机构应在收到投诉状后30日内处理完毕,限期内确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延期处理,但延期一般不得超过30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