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非法从事商品质量检验工作,其出具的检验报告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