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非法从事商品质量检验工作,其出具的检验报告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