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造成损失的;(三)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五)不按收费标准,任意收取检验费的;(六)不按标准规定的数量,任意抽取样品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