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