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有本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除承担规定的行政责任外,不免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执法机关销毁或公开变卖没收实物,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