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应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整改措施报送有关部门及当事人的主管部门;逾期不报或违法情节严重或屡犯不改,可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