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擅自转移被封存、扣押物品或私自拆除被封存、扣押物品封条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其物品价款一至三倍的罚款。

对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