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商品质量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对涉及被检者的专利和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及其不宜公开的生产、经营资料,有关人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