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商品质量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广泛听取用户、消费者对商品质量、质量监督的意见,接受质量查询,受理质量投诉。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