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或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商品的货源、数量、存放地点,不得弄虚作假,逃避、拒绝抽样或检查。行政机关依法对产品进行检验、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应当付费。

对同一批商品,不得重复抽检。被检者凭有效的商品检验报告或有关证明,有权拒绝重复抽检。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