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商品质量和办案时,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可按有关规定暂行封存、扣押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商品,直至查封违法者的生产经营设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