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商品质量监督第十九条有效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商品质量和办案时,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可按有关规定暂行封存、扣押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商品,直至查封违法者的生产经营设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