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商品质量监督第十四条有效技术监督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检查的商品目录,制订商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抽查的商品质量状况,指导消费,强化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