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商品质量监督第十五条有效商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商品质量检验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