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商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商品质量检验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