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由于商品质量原因给用户、消费者造成人身(含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的,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确属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方面原因造成的商品质量问题,销售者可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