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章 商品质量责任第十一条有效生产、销售者应完善售后服务,售出的商品凡在保证期限内,非因用户、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出现质量问题的,应由销售者负责包修、包换、包退。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