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受赠人,是指接受华侨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接受捐赠,兴办公益事业,但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