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是指华侨个人、华侨社团、华侨投资企业无偿捐赠财产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于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

(四)其他社会公共事业和福利事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