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受赠人,是指接受华侨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接受捐赠,兴办公益事业,但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