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受赠人接受现金捐赠相当于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下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申报确认;相当于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申报确认;相当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的,向省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申报确认。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