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Chapter 3 捐赠财产的管理Article 13In force受赠人接受现金捐赠相当于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下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申报确认;相当于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申报确认;相当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的,向省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申报确认。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0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