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华侨捐赠人民币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用途在所在地银行开立专户;华侨捐赠外汇的,受赠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上述捐款应当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