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动力市场管理、劳务中介、用工和求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