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业介绍机构第十二条已废止非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一)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二)指导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办理用工手续、劳动合同鉴证以及社会保险等手续;(三)协助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调解介绍用工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四)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服务项目。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