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业介绍机构第十一条已废止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一)为辖区内的求职者进行就业指导,办理求职登记手续;(二)对乡(镇)村、街道、委办企业事业单位和辖区内的个体经济组织用工进行指导,介绍求职者;(三)为辖区内求职者就业前或者转岗培训提供服务;(四)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五)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服务项目。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