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取水或吊销取水许可证:(一)用欺骗手段取得取水许可证的;(二)违反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条件和范围的;(三)随意改变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位置和取水方式的。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