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部门无正当理由减少或停止供水,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