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取水或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用欺骗手段取得取水许可证的;

(二)违反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条件和范围的;

(三)随意改变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位置和取水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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