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改建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