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审计机关在财政收支审计中发现下列事项,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一)涉嫌重大违法违纪的问题;(二)涉及国家财政收支政策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三)关系国家和地方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四)影响人民群众经济利益的重大问题;(五)关系国家和地方信息安全的重大问题;(六)其他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