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审计机关开展财政资金专项审计或者统一组织财政收支审计项目的,根据需要汇总审计情况和结果,编制审计综合报告。审计综合报告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可以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