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审计机关开展财政资金专项审计或者统一组织财政收支审计项目的,根据需要汇总审计情况和结果,编制审计综合报告。

审计综合报告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可以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