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第十条有效审计机关应当有计划地对下列涉及财政收支的事项实施跟踪审计:(一)处理突发性公共事件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二)国家重大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四)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实行跟踪审计的事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