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审计机关应当有计划地对下列涉及财政收支的事项实施跟踪审计:

(一)处理突发性公共事件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国家重大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实行跟踪审计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