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Article 11In force审计机关在财政收支审计中发现下列事项,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一)涉嫌重大违法违纪的问题;(二)涉及国家财政收支政策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三)关系国家和地方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四)影响人民群众经济利益的重大问题;(五)关系国家和地方信息安全的重大问题;(六)其他重大事项。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