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