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