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考核合格或者未经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委托,向社会提供检验数据和结论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工作,没收检验收入,可以并处检验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