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考核合格或者未经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委托,向社会提供检验数据和结论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工作,没收检验收入,可以并处检验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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