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四条有效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毁损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