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三条有效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