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执行己废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二)执行未备案或者到期未复审的企业产品标准;(三)无标准生产或未按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生产;(四)伪造或者冒用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编号。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