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企业组织生产、检验时,应当按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进行。企业对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产品,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

企业应当在产品、包装物、标志或者说明书上标注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编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产品标志、标签、使用说明等标识内容、编码和信息类标志及其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