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十七条有效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设置统一的公共信息标志。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