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执行己废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

(二)执行未备案或者到期未复审的企业产品标准;

(三)无标准生产或未按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生产;

(四)伪造或者冒用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