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活动的;(二)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四)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